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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出台农村住宅用地管理意见 原建不需用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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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7 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福州新闻网讯 6日,市政府下发《福州市规范农村住宅建设规划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村村民新建、原址拆建住宅的用地、规划、建设和产权登记管理,已完成村改居的村和已纳入市“三旧”改造范围的行政村则不适用。

  原宅基地改建不需用地审批

  意见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并指定一个职能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日常事务。牵头部门在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设置专门窗口集中收案,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对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事务实行“集中式管理”,统一收案、集中分案、并联审批、跟踪督办、统一监管。

  属利用原宅基地改建的,不需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直接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受理。属新建、扩建的,由县(市)区级行政服务中心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尚未设立行政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受理。

  自建住宅应符合七个条件之一

  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现有宅基地面积虽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年龄未满18周岁的;不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建房申请自受理起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根据意见规定,政务窗口受理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后将材料递交牵头部门。牵头部门经初步核查后,将申请材料分送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联合办理、并联审核。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应自政务窗口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期限除外)。其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审核、审批决定;如各行政主管部门均审核、审批通过的,在10个工作日内,规划部门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属新建、扩建的,国土部门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审核决定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过受理窗口告知申请人。

  原旧住宅原址翻建不缴纳补偿费

  在鼓励及保障政策方面,意见规定,村民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建设住宅,只需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对原旧住宅进行原址翻建、申请新的住宅用地后将原旧住宅用地退还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缴纳土地补偿费用。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用于本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用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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