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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废止航空赔损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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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所有航空行李丢失索赔纠纷中,普遍让消费者质疑的一点便是赔损限额标准太低。

  据了解,从1996年实施民航法和《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至今已近20年,但是因民航丢失托运行李,赔偿标准从每公斤50元到目前每公斤100元,仅翻了1倍。

  “这样的标准和赔付规定与消法也是完全违背的,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祝先生认为,赔损标准太低意味着航空公司的违约成本低,民航乘客行李被盗事件越来越多,这与航空赔损标准滞后也不无关系。

  “登机牌上只有行李重量的信息,所以难以判断行李价值,这也是需要赔损限额的原因。一般贵重物品不建议托运,实在要托运的话应该声明价值。”某航空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旅客只有事先声明他的行李价值,且向承运人交纳“声明价值附加费”后,行李发生损失,航空公司才会按声明价值赔偿。

  但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华认为,由民航主管部门制定赔偿限额,且赔偿数额就低不就高,显然是不合适的,难掩护犊之嫌,有失公允,没有充分考虑到乘客的合法权益。相关规定明显违背了合同法上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且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效力值得商榷。

  “王鹏先生价值一万多元的物品,航空公司只认赔400元,最多1000元,这显然不合理,严重背离了合同法上的公平原则。”李春华表示。

  江西财大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熊进光表示,目前航空赔损限额标准过低,消费者行业协会应该督促相关部门作出相应的调整,建议结合当前物价水平和收入水平,制定一个合理的赔偿标准。

  对于航空赔损限额问题,北京律师协会航空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起淮律师也已关注多时。参与过多起空难索赔案件的他,曾呼吁国家废止航空赔损限额。

  张起淮在接受采访时称,关注航空赔损限额问题,呼吁国家废止这一规定,也正是缘于实践中发现空难伤亡、行李丢损赔偿的数额低。

  张起淮建议,民航部门重新修订或者直接废除相关“规则和规定”,避免部门规章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为此,2012年下半年,张起淮联合杨立新、张新宝等8位法学专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议案,要求废止航空赔损限额。

  这些专家认为,《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违背了立法法的相关规定。

  据了解,民用航空法第128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2006年施行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正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民航总局发布的。

  “立法法第8条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其立法权限专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交通运输中造成的旅客损害赔偿制度无疑应属于民事基本制度,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表面上看,民用航空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符合上述规定,但从民用航空法第128条的内容来看,其实质是个授权条款(法条授权)。在立法法生效之前,这么做在形式上没有问题,所制定的规定还是行政法规。但在立法法生效之后,再依据民用航空法第128条制定相关规定就违背了立法法。”张起淮指出。学会计论坛http://bbs.acc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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