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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辞退孕妇,人道伦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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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30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辞退孕妇,人道伦理何在?

   小王(化名)是渝北区一家五星级酒店销售部员工,已怀孕两个多月的她当前碰到一件揪心事——酒店对她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书。她自称因此事近日孕期反应强烈,甚至出现呕血。

  职工怀孕了,作为用人单位理应送上一份关心和安慰,但是,小王所在的酒店却给她送来了另类大礼——解除劳动合同,这可真是雪上加霜。可酒店还是振振有词,他们是按照制度执行。每个单位都有制度,无规矩不成方圆,但在制度之上有法律,更有人道,违背法律与人道的制度,本身就是“恶”,就是无效的。

  据酒店方面称,小王是在给予客人积分券、瑞锦卡等返利中违反酒店政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小王却提出,酒店提出关于积分券等返利文件,她并不知晓,其他销售人员也不知道。如果肖所说的是实话,那么,这样的制度因为缺乏透明性而无效。《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www.zgdew.cn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如果多名员工都不知晓用人单位的规定,说明这样的规定既没有经过职工讨论,也没有向职工公示,那么,这样的制度就与法律相冲突,理应无效,用人单位不能用这样“暗箱操作”的制度来作为辞退员工的理由。

  更何况,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般情形下,“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除非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等情形。因此,即便是酒店有相关的规定,并且进行了公示,为员工所知晓,但如果小王没有严重违反这样的规章制度,只是一般性的违反,也不宜随意对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大到社会,小到一个单位,对人都应该有起码人道精神,对员工的一般性失职和错误,应当尽可能批评、教育和进行一般性的处分,不能动辄开除了事,特别是对于一个处于怀孕时期的女职工而言。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有义务主动介入检查酒店作为用人单位有无遵守法律,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作为员工自己,也应当拿起法律武器,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以及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章编辑:中国定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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