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政策性粮油收储运营模式下,中储粮各地直属库每年会指定当地部分企业进行粮油的收购和存储,由农业发展银行提供专项收购资金。 记者多方了解,政策性粮油收储企业,往往自身也会经营一般性粮油加工业务,而外界对其收储政策性粮油信息较难全盘掌握。因此,个别企业为了向商业银行融资,便指鹿为马,将政策性粮油进行抵质押。 “企业代为收储政策性粮油,资金来源于农发行专项资金,所以此部分粮油归属权为国家,企业除储存外,没有任何处理的权利。”上述知情人士称。 事实上,《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也规定:“承储企业不得以中央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但仍有企业铤而走险,以上述争油事件为例,周家华注册了两家相似的企业,聚鑫油脂和海陵油脂。此后,他以海陵油脂公司作为盐城直属库代收储平台,然后又以聚鑫油脂的名义和阜宁农商行进行业务往来。 一个颇值得玩味的细节是,周家华在存储政策性粮油的聚鑫油脂门前,竟赫然挂起了醒目的“阜宁农商行特约仓储库”字样,足见其已经充分掌握了直属库、农商行及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实质。 记者了解,在政策性粮油被违规进行抵质押骗贷后,很可能引起商业银行和中储粮直属库之间的权属纠纷,在此情况下,商业银行往往面临更不利的局面,按照以往判例,法院往往支持政策性粮油权属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形成的粮棉油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通知》规定:“对由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粮棉油收购资金及由该项资金形成库存的粮棉油,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会计社区 http://bbs.acc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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